李姓買家2018年以總買賣價金280萬元,向陳姓賣家購買嘉義縣一間逾40年屋齡的二層樓透天厝,不料剛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與鄰居閒聊得知,該住宅為凶宅,憤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賣家減少價金12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姓賣家應返還34萬8807元價金,李、陳各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近期宣判上訴均駁回,全案確定。
嘉義地院判決書指出,李某主張陳某以160萬元向原屋主購買,入手不到1個月再以280萬元賣出,前後價差120萬元,且刻意隱瞞凶宅已經不法侵害其權利,請求陳某應減少買賣價金、給付120萬元及利息。
陳某辯稱,他不知道該間房屋曾有人非自然死亡、沒有故意隱瞞,李某2019年就告知此事,直到2020年才提起訴訟,未證明他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依民法365條規定,李某請求減少120萬元價金,已超過6個月除斥期間,不得再主張。
法官依據陳某另涉及刑事詐欺案件、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確定,認為陳某有隱瞞凶宅事實,因此,雖依民法365條規定,買家主張買賣標的物存在瑕疵,減少價金的請求權除斥期間為6個月,但如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就不適用此規定;經囑託嘉義市建築公會參照最高法院109台上字第205號判決鑑定,該房屋不具凶宅瑕疵與具凶宅瑕疵差額為34萬8807元,判陳姓賣家應返還34萬8807元。
自由時報 2023-08-18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