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近期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並衍生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犯罪,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行政院為此提出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刑度提高到7年,3月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日通過初審,將送院會審查。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指出,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第302條之1第1項)的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加重結果犯(草案第302條之1第2項),犯本罪而有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草案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強調,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若審議通過,將能完備法制規範,提供第一線檢警執法人員執法利器,全面打擊詐欺犯罪及強力遏阻衍生犯罪,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人安全。
會銜修正案的司法院則表示,修正案的目的是要強化規範密度,周延法益保護,事涉刑事政策決定,尊重主則機關職權。
司委會討論後,初審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的修正案,將送院會審查,無須交付黨團協商。
自由時報2023-05-04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