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2018年11月在未告知妻子葉女情況下,帶著年僅1歲多的小兒子到泰國,直到隔年6月葉女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向泰國法院聲請探視,葉女才見到小兒子。葉女不滿向黃男提告,新北地方法院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處2年徒刑。
黃男具中華民國與泰國國籍,與葉女婚後在泰國生活,育有兩子,至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兩人因關係失和準備離婚,葉女與小兒子留在台灣,大兒子在泰國讀書。
葉女指控,黃男2018年11月返台時,藉口「爸媽想孫子」,帶走小兒子,且明知小兒子護照在葉女身上,仍向移民署謊稱護照遺失獲補辦後,將小兒子帶到泰國,直到隔年6月葉女帶著新北地院針對兩人對於離婚前小兒子探親方式的調解筆錄,到泰國向當地法院聲請探親,才終於見到小兒子行使親權。
黃男辯稱,他並不知小兒子護照在葉女手上,帶小兒子回泰國是為了打預防針,是葉女沒有要求知道孩子在哪,他沒有不讓葉女行使親權。
合議庭發現小兒子到泰國後,黃男確實未讓葉女得知小兒子下落,使葉女在社群軟體張貼尋人啟事,並四處問人,另黃男也在偵查時坦承沒有讓葉女探視小兒子,認定黃男確實有使葉女不能行使親權,符合略誘條件,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處2年徒刑。
聯合新聞網2022-08-10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