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曾姓男子得知女友人近日徬徨、不順遂,竟向她誆稱被鬼纏身、體內有鬼遺留的穢物,並假藉要替她「作法」,實際約到汽車旅館命她遮眼、不能出聲,以此性侵得逞;曾落網後坦承不諱,法院痛斥他為逞獸慾造成女子精神受創、陰影難以抹滅,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8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男(26歲)聽聞女子諸事不順感到困擾,就佯稱她被鬼纏身,體內有「鬼遺留的穢物」要做法才能化解。對方不疑有他,去年8月10日和曾一起到汽車旅館,曾自稱替她作法,命女子躺在床上遮住雙眼,還命她不能發出聲音,以免有生命危險。
曾利用女子畏懼,趁機脫掉她內衣褲硬上得逞,事後女子認為有異才報警驗傷提告;審理時,曾坦承不諱,與女子、友人證詞相符合,並有LINE對話紀錄可佐證,女子也提出驗傷證明等。
法院指出,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為必要,而人在徬徨無助時,其意思決定自主能力薄弱,若以法力、神怪或迷信誘使,使之做成一般人所不為、損害於己的性交決定,自非出於自由意志的男歡女愛,而屬一種違反意願方式。
法院認為,曾男明知自己沒有任何宗教上專業知識、能力,卻以鬼神之說恫嚇女子,誆騙要替她驅邪,使當時因事不順徬徨的女子心生畏懼聽信於他,在性自主權遭相當程度壓制下性侵,以逞其獸慾。
法院審酌,曾男更造成女子事後精神受創,審理時談及此事仍無法釋懷當庭落淚,可見其心中陰影難以抹滅,考量曾犯後坦承、有和解意願,但未積極獲取對方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8月。
聯合新聞網2021-12-01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