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朱姓男子和吳姓妻子在租屋處大吵一架,導致吳女從15樓墜落當場死亡,房子也因此變成凶宅,李姓房東委由事務所鑑定,認為該房價因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對朱求償價格減損187萬1000元,朱經傳喚未到庭,法院認為朱違反承租人義務,判他應賠償李男187萬1000元,可上訴。
李男主張,朱、吳2017年10月10日起承租他的房子,雙方簽約每月房租2萬元,未料2018年8月1日夫妻發生激烈爭吵、打鬥,導致吳從15樓墜下身亡,朱也涉有殺人嫌疑目前仍由檢方偵辦中。
李說,朱承租他房子,本應依租約第11條,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房地,卻因其故意或過失,導致租屋處發生非自然死亡結果成為「凶宅」,經過鑑定估價交易價格減損達187萬1000元,另吳女同為李的連帶保證人,無論他殺或自殺,其繼承人朱男都應負負責。
對此,朱男經法院傳喚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或聲明;法院查,吳女墜樓死亡部分有桃園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佐證,李身為出租人依民法432條規定,請求違反保管租賃物義務的承租人朱男負損害賠償責任有依據。
另經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該房地正常交易價格、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後的市場價格,認定減損187萬1000元,法院審酌該估價報告是經蒐集不動產市場資料,及對房地產權調查,綜合評估後以比較法、收益法,求出房地的原本價格,進而與其他凶宅價格比較分析,說明詳盡合理。
法院認為,朱男承租李的房子,卻發生妻子墜樓死亡導致變成凶宅,李姓房東求償有依據,判朱應賠償李一共187萬1000元。
聯合新聞網 2020-08-07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