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承認沒簽名
一名自兼網拍產品介紹與模特兒的20多歲少婦,婚後與丈夫感情不睦,萌生離婚念頭但離不成,疑經高人指點後向檢警自首犯罪,表明當初是她自己在結婚證書上簽下證人姓名,警方傳喚充當證人的少婦女性友人,對方證稱確未簽過該結婚證書;警方明知少婦自首是為了拚離婚,依法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偽文成立就可離
律師柯林宏表示,少婦的行為可能不僅觸犯偽造文書罪,其拿著偽造簽名的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的行為,更可能涉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惟「結婚」需要兩名證人見證雙方結婚真意,簽名並登記後才生效力,若少婦偽造簽名行為被法官認定屬實,按民法第988條規定,她與丈夫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換句話說,只要偽文等罪成立,少婦拚離婚的目的可達成。
據了解,少婦婚前從事網拍工作,因外貌姣好,會入鏡介紹產品、自兼網拍產品模特兒;出嫁後,丈夫家境優渥,兩人住在台北市東區小豪宅,但小孩出生後,婚姻變了調,少婦多次跟丈夫表示自己身心俱疲,不願繼續婚姻關係。少婦的丈夫不肯答應,不斷努力想挽回,還動用雙方親友勸阻妻子打消念頭,但少婦離意甚堅,雙方陷入僵局。
據悉,少婦鐵了心要離婚,苦思許久及請益友人後,想起當初結婚證書上證人的簽名,是她自己代簽,只要依此向法院證明與夫結婚不具備民法的形式要件,雙方婚姻關係就不存在。
少婦向當初代簽名的女友人說明此事,她表示已獲諒解,隨即自首,供稱未經友人同意代簽名,已涉偽造文書罪。員警面對此一罕見的自首一時傻眼,雖知少婦目的是要離婚,但偽造文書是公訴罪,仍得移送檢方。
自由時報 2020-08-06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