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35歲張姓男子、33歲童姓男子去年10月底受託,多次持複製鑰匙、磁扣,侵入陳姓女子台南市公寓大樓房內,在該屋內安裝電子錄影器材,竊錄她住宅內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事隔1天她察覺屋內陳設有異,搜出密錄器、WIFI分享器及插座等,嚇出一身冷汗,報警處理,循線逮捕2人且坦承犯行,經檢方起訴,台南地院認張、童犯妨害秘密罪,分處5、4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童受人委託,去年10月30日起至11月1日晚間10時28分,多次持複製鑰匙、磁扣,無故侵入陳女位在北區公寓大樓住處,並在屋內裝設電子錄影器材,竊錄她在住處內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
直至11月2日7時,陳女發現屋內陳設有異,遭人裝設竊錄器材,經報警處理後,循線逮捕張、童2人。2人供稱受人委託,但不知委託人真實身分。陳女提告後,檢方依扣得錄影器材等證據,認2人犯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建請台南地院分論併罰。
台南地院認2人對陳女數次侵入住宅、竊錄行為,主觀上係出同一犯意所為,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同時依法從一重的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及身體隱私部位論處。
院方審酌,2人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且以裝設密錄器方式,竊錄陳女在住宅內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嚴重侵害其住居安全、安寧及隱私權,也造成陳女精神創傷,很不應該。惟念及2人犯罪後均坦認犯行,尚見悔意,兼衡2人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處5、4月徒刑,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0-05-09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