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口警分局黃姓女警和同單位已婚男警婚外情,勤務結束後回住處發生性行為,男警的吳姓妻子自行蒐證,提出老公、黃女對話及錄音等;黃辯稱當時和男警承辦「館長槍擊案」等矚目案件才親密接觸,否認有性交;但法院根據對話、證詞不採信,判黃女應給付吳25萬元,可上訴。
吳女控訴,黃明知她先生已婚有家室,2人卻於2020年10月、12月間在她住處發生性行為,破壞她家庭圓滿、造成精神上痛苦,配偶權也因此遭侵害,事後也已和先生離婚收場,對黃女提告精神撫慰金50萬元。
黃女抗辯稱,自己和吳夫都是新北市警局林口分局偵查隊的刑警,2020年8月他們承辦「館長槍擊案」、「竹聯幫寶和會組織案」等社會矚目事件,必須密切調查等互動,但彼此沒有逾越正常男女互動。
黃女還說,有關吳提出對話截圖,是因她和吳夫承辦同一案件,所以關係才比較親密,自己道歉是基於道德上的截圖,也不能證明有侵害她配偶權,而錄影畫面是因她和吳夫勤務結束後,因疲累才在租屋處休息,沒有發生性行為,也覺得吳求償金額過高。
法院審酌,吳女控訴黃侵害她配偶權,有提出相關錄音、錄影及通訊對話佐證,雖然黃女否認,但吳的老公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表示和妻子離婚是因為和黃女外遇,還有在自家、黃女租屋處發生性行為。
法院認為,黃女的行為已侵害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認為吳求償有依據,考量黃女職業為警察、收入及損害程度等,判處吳女應給付黃25萬元。
聯合新聞網2022-01-19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