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4年多前就讀大一時與女同學交往,但因女方與他人往來而常有爭執,未料,黃男以女友曾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感情勒索女友,多次與他發生性關係,直至女友受不了拒絕仍遭硬上,分手後黃男赴女方宿舍取回其物品時,還將她關在廁所上鎖,阻止她離開,最後女方狀告法庭,台南地院認黃男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4月,又犯強制罪處拘役20日,可上訴。
黃男坦承,2018年12月間在女友宿舍與她發生性行為,但他否認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女方以LINE對話佐證,「自從上次你沒經過我的同意進入我身體」、「我一直痛苦到現在」,他回以「好」、「對不起」等語。
黃男說,兩人於2017年1月間開始交往,同年9月間短暫分手,10月間再短暫復合又分手,直到2018年10月間再度復合。他說,2018年12月間為雙方甫復合不久,他因安撫女友情緒,無論女方說什麼,先道歉再說。
女方表示,黃男以前會用言語的方式強迫她,就是類似她說感情勒索,那一次比較特別的是他沒有用語言,直接以行為強迫她。她表示,她有用腳踢他反制,他也有對她做出壓制的動作。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黃男與女方於男女朋友交往過程中,因信任危機致黃男緊迫追蹤女方行蹤,兩人時常關係緊繃,多次分合,且兩人因自身原因及感情紛爭均有接受心理治療,雙方對於是否合意為性行為經常產生分歧,彼此欠缺有效溝通。
然而,黃男竟為滿足性慾,漠視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不顧女方意願,為強制性交犯行,造成女方內心受有相當程度的痛苦,並於分手後,黃男為挽回女方而將她圍堵在廁所內,使她無法自由離去,所為可議。
且黃男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院方審理中已坦承強制罪犯行,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迄未與女方和解以獲得女方的原諒,法官認黃男犯強制性交罪,處3年4月徒刑,又犯強制罪,處拘役20日,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2021-12-07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