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北市經營赤肉羹店的40歲林姓男子,去年要18歲的女工讀生與他十指緊扣,還並以雙手揉捏她胸部,他說向銀行及政府辦理相關紓困貸款,借23萬多元賠償被害人,台北地方法院考量雙方和解,依強制猥褻罪2罪合併執行10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北院審酌林男為小吃店雇主,不尊重女性員工,為滿足一己性慾,竟對甫滿18歲之工讀生猥褻,侵及她身體之自主權,並使她心靈受創非輕,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及他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考量小吃店因受肺炎疫情影響生意慘淡,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
北院指出,林男犯後已知坦認犯行,被害人也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他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他聲稱賠付款項是他向銀行及政府辦理相關紓困貸款而來,他尚須努力工作償還貸款,因此給予緩刑宣告2年。
中時新聞網 2021/10/21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