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男子陳建松與鄰居長期不睦,去年7月細故爭吵後持刀刺殺鄰居夫婦,造成夫死妻重傷;陳犯案後自首,開庭時籌措100萬元向遺孀致歉遭拒,一審認陳犯殺人、殺人未遂罪應執行22年徒刑,陳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量刑尚稱允當,駁回上訴,可上訴。
檢方上訴,陳僅因鄰居夫妻言詞令他不悅,即持刀殺害鄰居不治及妻子受有嚴重傷害,足見陳手段極其凶殘,惡性重大,幸因鄰居發覺而外出查看,傷者得以送醫救治,陳犯行所生損害,實為嚴重且終身難以彌平,原審量刑過輕。
陳及辯護人主張,依司法院殺人案件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篩選條件為「自首之減刑」、「一時衝動或氣憤」及「坦承犯罪」,此種類型殺人罪量刑平均刑度應為12年5月;殺人未遂罪量刑平均刑度為5年8月,而原審量刑分別為18年及7年,顯然量刑過重。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司法院殺人案件量刑資訊系統雖可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但無拘束效力,且各案件案情不同,與該量刑資訊系統量刑篩選條件未必相同。
合議庭審酌,陳犯罪情節手段雖為凶殘,並致鄰居夫死妻重傷,在審理中雖數度表達和解之意,但為鄰妻及家屬拒絕,未能取得原諒。惟考量他並非預謀殺人、犯後即自首接受裁判,迄至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可見其良心未泯,非屬極惡毫無悔意之徒,及依自首減刑,殺人未遂再遞減輕其刑後的法定刑度等,原審所量處刑度及所定執行刑,形式上並無違法,實質上也無裁量失當之處,駁回上訴。
據了解,陳建松(56歲)與鄰居陳姓死者(59歲)夫婦常有糾紛,警方曾前往處理;雙方因房客播放佛經、洗衣機噪音、停車問題都曾爭吵,陳建松母親也抱怨被對方罵「看門狗」。
去年7月3日晚上8時多,陳嫌在家門外整理腳踏車,被害夫婦返家,陳嫌聽到一句「狗」,認為是辱罵他,雙方起口角,陳嫌返家拿摺疊刀,猛刺被害人左頸、胸部及手臂致大量出血倒地不起,再追砍被害人妻子胸、腹及背部多刀重傷。
案發後警方到場,死者妻子意識模糊,死者胞弟也未詳細指出行凶者;陳建松當晚8時18分騎機車至派出所,法官認為當時犯行未被發覺,符合自首。台南地院考量陳所犯兩罪的關連性、刑罰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判陳犯殺人罪處18年徒刑,殺人未遂罪處7年徒刑,應執行22年徒刑。
聯合新聞網 2021-06-18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