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在夜店將剛認識的女子帶回家休息,趁她酒醉餵食3級毒品,再脫她的褲子性侵,檢察官起訴李;台北地院審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3級毒品罪」判李有期徒刑5年6月。可上訴。
法官認為,李的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3級毒品罪」以及刑法第224條之1「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2罪應從一重罪名處斷。
2019年7月14日凌晨2時,李姓男子在台北市信義區「AI」夜店消費時,與被害人搭訕,邀約被害人進入包廂內飲酒,凌晨4時,李見她酒醉,將她帶離夜店,回到信義路5段租屋處休息。
檢察官指控,李到家後將含有第3級毒品FM2成分的白色藥丸佯稱為解酒藥,交給被害人服用,之後強脫她的褲子,觸摸她的大腿內側、外陰部;凌晨5時,李的2名男室友返回租屋處,被害人趁機報警,李被移送偵辦、起訴。
法院開庭,李坦承搭訕被害人、將被害人帶回家,但否認犯罪,辯稱沒有拿FM2藥丸給對方,更沒有脫對方褲子性侵;不過,被害人則說,李拿藥丸給她解酒,她先吞1顆,第2顆含在口中吐掉,李後來關燈、打開電視看A片,進房時只穿內褲,還脫她的褲子。
合議庭根據被害人指述具穩定性、醫檢報告、警方搜索查獲藥丸等證物,採信被害人說詞,認定李犯罪。
判決說,李以欺瞞方式使人施用第3級毒品,趁被害人陷於身體不適後強制猥褻,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嚴重戕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李犯後飾詞狡飾,迄未與被害人和解,毫無悔意,重判他有期徒刑5年6月。
聯合新聞網 2021-03-02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