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官採信人夫的說法,判決人夫勝訴,妻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妻子長期需服藥,已有危害身體健康之虞,又多次被逼行房,造成妻子身心受害也顯見人格尊嚴與自主權長期被漠視。 另從妻子傳訊給丈夫的內容,可見妻子扛下照護子女的責任,夫妻情感日益淡薄。又雙方曾於2016年間簽署離婚協議,丈夫於2019年4月間離家迄今未歸,雙方對外也疑有婚外情卻互相指責不是,夫妻情分蕩然無存,因此判准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