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張姓男子與謝姓女子結婚多年,謝女就讀中市某大學碩士在職專班(EMBA),疑與學長有曖昧,張男於謝女車內裝錄音機錄下兩人鹹濕對話包括「舔一下」等,憤而提告索賠50萬,謝女辯稱是「含口香糖」,學長宣稱是醉酒胡言亂語,法官認為「舔一下」、「噴出來」都不是正常咀嚼口香糖動作,判決兩人應賠償張男30萬。
判決書指出,張男指控妻子與學長有染,他在2019年6月於家中發現汽車旅館的發票,又於妻子手機,發現妻子與學長於2019年2月起,有逾越分際的對話,兩人用「相公」、「老公」、「夫人」、「老婆」互稱。
張男同年6月在妻子車內裝錄音機,錄到兩人鹹濕互動對話,學長答辯說,發票不足以證明兩人有性行為,錄音也可能擷取、變造、剪輯,不足以證明他侵害張男的配偶權,且當時他醉酒,意識模糊,都是開玩笑講的話。
謝女答辯說,丈夫張男在車上裝竊聽器,想用類似仙人跳手法勒索學長,她與學長並未逾越同學關係,至於車內的錄音,是學長醉酒胡言亂語,丈夫行為已構成妨害秘密罪或無故竊錄罪,她強調,錄音中的「含、舔」等,指的是「含口香糖」、「嚼口香糖」。
法官卻認為,依二人對話內容前後文,提到「舔一下」、「含一半、」「消火了啦」、「整支」、「噴出來了」等語,都不是「正常咀嚼口香糖會出現之動作」,至於仙人跳之說,謝女並無提出充足證據。
法官強調,配偶是否違反忠誠義務,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很困難,如果用侵害隱私權為由,排除證據能力,並非公平,因此,張男的錄音具證據能力,這些證據可證實兩人交往顯已逾越社交分際,侵害張男的配偶權,應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自由時報 2021-07-29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