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陳姓女子在護膚店上班,因為工作認識來店消費劉姓男子,兩人進而交往並發生多次性行為,陳夫提告妻子涉嫌通姦,陳女承認涉案,台南地院法官依通姦罪,判處陳女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法官考量她承認犯行有悔意,事後沒有在護膚店工作,並已和劉男分手,給她一個自新機會,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陳姓女子是已婚有配偶之人妻,2017年5月下旬至同年6月上旬,和劉姓男子在台南市某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3次。同年6月9日至同年月22日間,陳女和劉在宜蘭縣租屋處內發生性行為3次。陳夫於6月23日在台中市尋獲她,才獲悉上情。報警法辦起訴。
陳女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法官認為她所為,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審酌她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婚姻外性行為,背社會善良風俗及家庭人倫,使先生婚姻、家庭受到影響。
法官審酌,陳女於法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參酌先生知悉她在護膚店工作需與其他男性相處,陳女工作所得均交給先生作為家庭生活支出,且她和劉男往也係透過護膚店消費認識,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刑。
法官認為,陳女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且事後未從事護膚店工作,也未和劉姓男子聯絡往來,相信她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
聯合新聞網 2019-05-20 09:22